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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三湘印象: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添加时间:2023-11-23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第一节 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程序包括:本次收购尚需通过湖北省国资委批准;本次收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本次股份转让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并完成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联发投认购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将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触发收购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认购人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本次收购能否最终实施及实施完成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 ....... 25

  湖北联投 指 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省联投控股有限公司”),系联发投第一大股东和控股股东

  湖北省国资委 指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系联发投和联投置业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协议转让 指 联投置业协议受让三湘控股、黄辉合计持有的295,174,890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数量的25.00%)

  表决权放弃 指 三湘控股放弃其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96,758,5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20%)对应的部分股东权利、黄卫枝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1,311,3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0%)对应的部分股东权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 指 联发投认购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不超过354,209,868股股票(不超过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数量的30.00%)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由本报告书摘要所定义的本次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组成的交易之合称

  《股份转让协议》 指 2023年11月16日,三湘控股、黄辉、黄卫枝、黄建与联投置业签署的《关于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 指 2023年11月16日,三湘控股、黄卫枝与联投置业签署的《表决权放弃协议》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指 2023年11月16日,上市公司与联发投签署的《三湘印象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

  协议转让股份 指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联投置业受让的三湘控股、黄辉合计持有的295,174,890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数量的25.00%)。其中,三湘控股向联投置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1,024,988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数量的 10.25%),黄辉向联投置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174,149,902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数量的14.75%)

  《格式准则第16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上市公司总股本、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 指 除非特殊说明,指1,180,699,560股

  本报告书摘要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经营范围 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与整理;园区建设;风险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工程施工与设计;商贸(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仓储(不含危化物)物流(不含道路运输)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主要股东 湖北联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8.66%)、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2.06%)、武汉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6.93%)

  联发投系经湖北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湖北联投直接持有联发投38.66%股权,为联发投的控股股东。湖北省国资委持有湖北联投100%股权,为联发投实际控制人。

  联发投作为湖北省属大型国有控股公司,其他股东包括武汉城市圈九市国资委以及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湖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烟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湖北省内央企。

  (三)联发投、联发投控股股东,以及联发投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1 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 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8号 100.00% 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水利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对区域综合开发改造、城市环境园林绿化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对养老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旅游产品开发;物业管理;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各类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施工、咨询、技术开发与转让;机械设备租赁。(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2 湖北省数字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民主二路75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19 100.00% 许可项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顶级域名运行管理;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测绘服务;建筑劳务分包;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医疗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云计算设备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网络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商用密码产品销售;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5G通信技术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企业征信业务;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舆情信息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销售;货物进出口;旅客票务代理;票务代理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远程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财务咨询;办公设备耗材销售;薪酬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承接档案服务外包;税务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3 湖北省联合铁路投资有限公司 105,000.00 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181号楚天传媒大厦24层 50.00% 武汉城市圈城际铁路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投资及建设

  4 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300,000.00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 87.33%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旅游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 湖北省梓山湖生态新城投资有限公司 100,000.00 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贺胜东站站前广场11号楼 93.33% 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它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风险投资与委托投资;资产管理;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开发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6 湖北联发投汉南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 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 55.00% 农业投资;土地经营开发;规定内农产品、水产品生产与加工;新能源新材料开发;农业观光旅游项目投资;城乡建设管理及项目投资;房地产开发。 (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7 湖北联投矿业有限公司 50,000.00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路399号联投大厦22层 100.00% 矿产资源投资,矿山建设,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8 湖北省华中农业高新投资有限公司 73,000.00 荆州高新区太湖大道中段 47.95% 对基础设施、农产品基地建设及深加工、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土地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业务;旅游开发业务;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330.00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6号 100.00%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采购代理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家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灯具销售,卫生洁具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标准化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10 湖北驿山书法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5,000.00 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1号地块 70.00% 文化艺术品(文物除外)经营;对文化艺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投资;对文化旅游、文化产业项目的开发、投资及管理;文化会展服务;房地产开发(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许可证在核定期限内经营)

  11 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50,000.0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民主二路75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12栋 79.97% 对工业、商业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不含证劵、期货投资咨询);股权投资

  12 湖北省黄麦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0,000.00 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高铁新区黄麦岭大厦 100.00% 磷矿资源开采;化工产品、化肥产品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园区建设;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贸易(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进出口业务除外);自有资产管理及资本运作。(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13 湖北鄂州梁子湖生态文明建设有限公司 14,000.00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涂家垴镇 49.29% 农业生态园区建设开发与投资;受政府委托,从事土地开发与整理;农产品种植及销售;旅游景观开发与建设;对农业、旅游业、建设项目投资与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4 联投(恩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龙马村滨河路风情街1号 100.00%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整治服务;园区管理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休闲观光活动;会议及展览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公园、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业务;餐饮服务;住宿服务;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5 湖北清能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95,417.39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57号 53.15% 能源投资;酒店、物业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旅游产业投资;环保工程投资;电力、机电、机械产品生产、销售相关的经营实体投资;从事酒店、物业经营和管理;工程咨询及建设;自有资产的收购、管理和处置;物业出租;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装饰工程。(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16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60,120.68 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42号 43.17% 承担大型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室内、室外装饰装修工程及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非标准钢构件、钢结构工程和网架工程的制作、安装;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所需设备、材料出口(但国家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设备和材料除外);对外派遣工程劳务人员;建筑技术咨询服务;建筑机械制造、安装(不含特种设备)(以上范围涉及资质的需持有效资质证从事经营);建筑工程所需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生产及销售

  17 湖北联投仙桃投资有限公司 30,000.00 仙桃市沔州大道西端1号 70.00% 对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新农村建设及改造项目、“美丽乡村”及改造项目的投资;土地收储开发及整理、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业务;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联发投控股股东湖北联投控制的除联发投之外的核心企业及其经营范围如下:

  1 湖北省自然资源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100,000.00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韩杨路1号光电创新园1号楼401室 100.00%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生态资源监测;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遗迹保护管理;环境保护监测;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土地调查评估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资源管理;水文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基础地质勘查;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矿业权评估服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报告编制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园区管理服务;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水污染治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检验检测服务;测绘服务;矿产资源勘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湖北省矿产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100,000.0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水果湖横路3号1幢2层058 100.00% 一般项目:选矿(除稀土、放射性矿产、钨),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服务,矿产资源储量估算和报告编制服务,贵金属冶炼,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稀有稀土金属冶炼,选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金银制品销售,黑色金属铸造,金属矿石销 售,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矿物洗选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矿产资源勘查,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河道采砂。(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3 湖北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70号光谷科技大厦 A座 402室KJDSA2023045(自贸区武汉片区) 100.00% 一般项目:互联网数据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安全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信息安全设备制造,信息安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地理遥感信息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控制系统集成,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4 湖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4,000.0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街道民主二路75号华中小龟山金融文化公园9栋 51.00% 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及其与数字证书有关的服务;承接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系统集成及应用软件开发,网络安全设计,信息技术培训及咨询;电子网络安全产品销售代理

  5 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48,100.00 武汉市东西湖区新城十一路西、东吴大道北 67.52% 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自营及代理(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经营的货物及技术);生产木材制品及木材深加工产品、用 材林经济林生产与销售(限分公司经营);房地产租赁;物流服务(不含运输);会议展览服务

  注:上述公司均为湖北联投合并范围内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均指直接持股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的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因此,本报告书摘要不对联发投实际控制人湖北省国资委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进行披露。

  联发投系经湖北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在湖北省属国资国企改革中,被赋予“三全三商”功能定位,即“科技园区、产业园区、功能园区全生命周期运营商”、“城市更新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商”和“工程建设全领域总承包商”,在湖北省具有重要地位。联发投业务涉及产业园区运营、城市更新、工程建设、城市运营、商贸物流、数字产业、产业金融、保障性住房、自然资源、清洁能源等多个板块,业务类型多元化,且各产业之间相互补充、资源共享,业务协同性良好。联发投的具体经营范围是:对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以及其他政策性建设项目的投资;委托投资与资产管理业务;土地开发与整理;园区建设;风险投资业务;房地产开发业务;工程施工与设计;商贸(不含许可经营项目)、仓储(不含危化物)物流(不含道路运输)业务;对项目的评估、咨询和担保业务(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国际技术、经济合作业务。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联发投最近5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联发投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联发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七)联发投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联发投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湖高新(600133.SH) 联发投之全资子公司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6.50% 高新技术产品、电力、新能源、环保技术的开发、研制、技术服务及咨询、开发产品的销售;环保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科技工业园开发及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资质二级);针纺织品、百货、五金交电、计算机及配件、通信设备(专营除外)、普通机械、电器机械、建筑及装饰材料零售兼批发;承接通信工程安装及设计;组织科技产品展示活动;仓储服务;发布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户外广告、广告设计制作;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代理、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咨询服务;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移交;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各类工程项目施工的承包。(上述经营范围中,国家有专项规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注1:截至2023年11月7日,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东湖高新(600133.SH)

  168,650,053股股份,占东湖高新(600133.SH)总股本的16.50%;湖北省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人天风天成资管—浦发银行—天风天成天智 6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东湖高新(600133.SH)13,473,209股股份,占东湖高新(600133.SH)总股本的1.32%。

  (八)联发投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联发投于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持股超过5%的情形如下:

  1 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50,000.00 53.32% 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 湖北省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100,000.00 52.79% 湖北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湖北省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0 45.46% 湖北省中经贸易有限公司

  4 湖北工建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27,000.00 66.34% 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5 湖北中经有限公司 15,000.00 39.99% 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6 武汉中企有限公司 10,000.00 17.79% 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7 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81,000.00 33.26%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 湖北联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0,000.00 78.97% 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9 湖北联投嘉浩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 24.00% 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 湖北中经盛世创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37.12% 湖北联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1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道璟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38.70% 湖北联投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2 湖北联合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00.00 54.58% 湖北联投资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房地产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要股东 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87.33%)、湖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持股比例为12.67%)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联发投持有联投置业 87.33%股权,为联投置业的控股股东,联投置业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北省国资委。

  (三)联投置业、联投置业控股股东,以及联投置业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

  1 武汉联发瑞盛置业有限公司 70,000 武昌区尚隆苑(地球村)售楼中心4楼401室-2 100.00% 房地产开发经营;旅游业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政设施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 武汉鸿信世纪置业有限公司 4,000 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文化路399号(联投大厦8楼) 100.00%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买卖、租赁、调换等流通领域中的经纪及代理活动;建材、金属材料销售;物业管理;机电设备安装;消防工程的施工;建筑工程、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 联投置业(京山)有限公司 5,500 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文峰公园旁 (京山河四桥桥头) 100.00%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经营)

  4 湖北联投蜜月湾文旅开发有限公司 7,00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梓山湖大道1号联投梓山郡D幢(自主申报) 100.00% 旅游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住房租赁;物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5 海南联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子岭工业园办公楼354号房 100.00% 商业、贸易、城建投资;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旅游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综合开发;室内装修;建筑材料的销售。

  6 湖北联投产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100,000 武昌区中南路街中南路99号武汉保利文化广场32层1室 100.00%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物业管理;房屋租赁;对住宿和餐饮、公共设施管理、文化体育、商务服务行业项目的投资;酒店管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建筑及装修材料批零兼营。(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7 联投(宜昌)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宜昌市夷陵区东城试验区发展大道111号(夷陵商会大厦) 100.00% 以自有资金对房地产业进行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向社会公众销售理财类产品);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酒店管理;旅游景点开发;物业管理;基建工程施工;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建筑材料(不含木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湖北悦湖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100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梧桐湖新区和平大街北侧联投梧桐郡项目酒店1-2层 100.00% 餐饮服务;食品销售;旅游业务;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区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养老服务;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养老服务(居家养老服务);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心理咨询服务;康复辅具适配服务;体育健康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日用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餐饮管理;水产品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市场营销策划;体育竞赛组织;体育赛事策划;组织体育表演活动;机构养老服务;休闲观光活动;供应链管理服务;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酒店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房地产经纪(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注:上述公司均为联投置业合并范围内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均指直接持股比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联投置业控股股东联发投的核心企业及主营业务详见“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一介绍”之“(三)联发投、联发投控股股东,以及联发投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之“1、联发投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六条的规定,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因此,本报告书摘要不对联投置业实际控制人湖北省国资委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进行披露。

  联投置业主要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业务,形成了城市更新、区域综合开发、品质住宅、智慧办公、商业综合体、购物商街、长租公寓、艺术馆、高端酒店等多元业态。联投置业以“城市更新全产业链综合服务商”为定位,从传统房地产开发全面转向城市更新,从基于社区的住宅开发转向基于更大范围的城市功能开发,全面提升城市综合服务运营水平,推动城市功能配套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助力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和城市品质提升。联投置业的具体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酒店管理,物业管理,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房地产咨询。(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体 受理机构的名称 诉讼或者仲裁结果日期 原因 涉案金额(本金) 执行情况

  联投置业(申请人)、咸宁温泉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 咸宁仲裁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民间借贷纠纷 62,054.45万元 法院已出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

  注: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重大”诉讼或仲裁判断标准为联投置业发生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联投置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上述诉讼或仲裁外,联投置业最近5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的情况,不存在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联投置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联投置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5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七)联投置业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联投置业未有在境内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其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联投置业之控股股东的相关情况详见“第二节收购人介绍”之“一、收购人一介绍”之“(七)联发投及其控股股东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及“(八)联发投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联发投为联投置业的控股股东。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本次收购系收购人贯彻落实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且看好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未来发展前景,同时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自身情况有出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意愿,根据双方诉求,经过谈判协商,在符合双方利益基础上达成了本次收购的一致意见。通过本次收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联发投,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湖北省国资委。本次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引入国资背景股东,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的资金实力,实现产业协同、提升上市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次收购涉及事项外,收购人未有其他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如果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批准程序。

  4、2023年11月16日,三湘控股、黄辉、黄卫枝、黄建与联投置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三湘控股、黄卫枝与联投置业签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上市公司与联发投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5、上市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相关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特定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

  2、认购人认购上市公司股份免于发出要约事项尚需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通过。

  4、本次收购涉及的经营者集中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或同意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决定。

  6、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收购能否取得上述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存在不确定性,取得相关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本次交易的审批风险。

  本次收购前,三湘控股持有上市公司217,783,584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45%,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黄辉持有上市公司174,149,90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5%,并持有三湘控股90%的股权,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黄卫枝持有上市公司151,609,659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84%。黄建持有上市公司8,859,048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75%。黄辉与黄卫枝系亲兄妹关系,黄辉与黄建系亲兄弟关系。黄辉、三湘控股、黄卫枝及黄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52,402,19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6.79%。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联投置业受让三湘控股、黄辉合计持有的295,174,890股上市公司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5.00%)。其中,三湘控股向联投置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1,024,988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25%),黄辉向联投置业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4,149,902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75%)。

  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自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日起,三湘控股放弃其持有的剩余上市公司96,758,59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8.20%)对应的表决权。黄卫枝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21,311,36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80%)对应的表决权。三湘控股、黄卫枝表决权放弃期限为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登记至联投置业名下之日起至联投置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去黄辉、三湘控股、黄卫枝、黄建及其各自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差额超过10%(含本数,计算股份比例时不四舍五入)之日止。表决权放弃期限届满后,三湘控股、黄卫枝的放弃权利全部自动恢复。

  根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约定,联发投拟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不超过 354,209,868股A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的30.00%)(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上述交易完成后,收购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将增至649,384,758股股份,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2.31%。

  股东名称 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前 股份转让、表决权放弃后,向特定对象发行前 向特定对象发行后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享有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享有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享有表决权比例

  注:上表向特定对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仅为示意性并假设联发投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354,209,868股A股股票(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总股本的30%),实际发行股份数量及向特定对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以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

  转让方、受让方合称为“双方”;其中每一方则称为“一方”,具体视文意要求而定。

  2.1 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同意,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转让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295,174,890股标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转让方合计持有的全部标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具体如下:

  (1) 甲方一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21,024,988股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2503%)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乙方;

  (2) 甲方二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174,149,902股流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4.7497%)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予乙方。

  2.2 过渡期内,若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应同时根据深交所规则作相应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不变,但本协议约定的转让价款总价不发生变化。若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标的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价亦相应调整。

  3.1 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同意,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款总计为173,250万元(大写:拾柒亿叁仟贰佰伍拾万元整)(以下简称“转让价款”),折合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约为5.8694元。其中,甲方一拟转让上市公司121,024,988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710,344,270元(大写:柒亿壹仟零叁拾肆万肆仟贰佰柒拾元整),甲方二拟转让上市公司174,149,902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1,022,155,730元(大写:拾亿贰仟贰佰拾伍万伍仟柒佰叁拾元整)。

  于本协议签署日起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当互相配合在乙方名下开立并由甲方一与乙方共同监管的银行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以用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收和支付转让价款,共管账户的具体开户银行由乙方指定,甲方一、乙方分别预留印鉴作为共管账户支取款项的必备签章。未经共管方一致同意或授权,任何一方不得对账户内资金作出支取以及其他处分行为,也不得设立担保等任何第三方权利。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约定的各期付款先决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转让价款应按照以下方式及进度分期支付:

  (1) 第一笔价款(转让价款的10%,即173,250,000元(大写:壹亿柒仟叁佰贰拾伍万元整),以下简称“第一笔价款”):于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之日(不含当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一笔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2) 第二笔价款(转让价款的20%,即346,500,000元(大写:叁亿肆仟陆佰伍拾万元整),以下简称“第二笔价款”):于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之日(不含当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二笔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3) 于首期标的股份按照第4.3条第(1)款约定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不含当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与乙方应互相配合将共管账户中的转让价款的20%即346,500,000元(大写:叁亿肆仟陆佰伍拾万元整)支付至转让方各自指定银行账户。

  (4) 第三笔价款(转让价款的55%,即952,875,000元(大写:玖亿伍仟贰佰捌拾柒万伍仟元整),以下简称“第三笔价款”):于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乙方豁免之日(不含当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三笔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5) 于第二期标的股份按照本协议第4.3条第(2)款的约定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日(不含当日)起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与乙方应共同办理解除共管账户内的剩余资金共管,并将共管账户内的剩余资金释放并支付至转让方各自指定银行账户。

  (6) 第四笔价款(转让价款的10%,即173,250,000元(大写:壹亿柒仟叁佰贰拾伍万元整),以下简称“第四笔价款”):于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四笔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

  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按本协议第6.2条的约定完成换届改组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一与乙方应共同办理解除共管账户内的第四笔价款的资金共管、将第四笔价款释放并分别支付至转让方各自指定账户,之后甲方一应于当日内配合乙方解除对共管账户的共管权限。

  (7) 第五笔价款(转让价款的5%,即86,625,000元(大写:捌仟陆佰陆拾贰万伍仟元整),以下简称“第五笔价款”):于标的股份交割日(不含当日)起九个月届满之日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第五笔价款支付至转让方各自指定账户。

  3.4 甲方确认,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的外,每一转让方特此指定如本协议附件一所示的银行账户作为其最终接收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的银行账户。

  3.6 转让方特此确认,于每一转让方在其指定账户根据第 3.3条的上述约定收到每一笔转让价款后视为乙方已经履行了于本协议项下各笔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转让方应于收到上述款项后的当日内向乙方提供加盖其公章/签字的书面收款证明。

  4.1 于本协议签署日后,乙方应努力推动就本次交易取得国资批准及经营者集中批准(定义详见本协议第9.1条),甲方应尽最大努力配合。双方应当尽最大努力推动各期转让价款付款先决条件的满足。

  4.2 转让方与受让方承诺,于本协议根据第9.1条的约定生效后的十(10)个工作日或转让方与乙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限内,转让方与乙方应共同配合向深交所完成提交关于首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

  4.3 双方同意,鉴于甲方持有的部分标的股份尚处于质押状态,甲方应按以下分期向乙方办理标的股份的交割过户手续:

  (1) 首期标的股份过户: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完毕第二笔价款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或转让方与乙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限内,转让方与乙方应共同配合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办理完毕首期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2) 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于甲方指定账户根据本协议第3.3条第(3)款的约定收到转让价款的20%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或转让方与乙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限内,转让方应当以收到的该等款项办理完毕对第二期标的股份存在的全部股份质押解除手续并向乙方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转让方与乙方应互相配合于第二期标的股份质押解除手续全部办理完毕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或转让方与乙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限内向深交所提交关于第二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的全部申请文件。在乙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完毕第三笔价款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或转让方与乙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限内,转让方与乙方应共同配合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办理完毕第二期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4.4 双方同意并确认,于双方履行完毕本协议第 3.3条项下全部标的股份过户后五(5)个工作日或双方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限内,甲方应将其剩余持有的共计118,069,956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质押予乙方并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完毕股份质押手续(以下简称“本次交易股份质押”) ,其中甲方一应质押其剩余持有的 96,758,596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1950%)、甲方三应质押其持有的12,452,312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547%)、甲方四应质押其持有的8,859,048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0.7503%),作为甲方于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的担保,质押期限届满之日为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起三十六(36)个月届满之日,质押期限内上述全部质押股份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派生权益,但不包括现金分红)应一并予以质押,且甲方一和甲方二特此承诺并保证,于本条上述甲方一股份质押期限内,甲方一的控制权结构不会发生变化,即甲方二应始终为甲方一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应与乙方就前述股份质押安排及时签订股份质押协议予以明确约定。

  4.5 双方确认,标的股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当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转让方所持标的股份及附着于该等标的股份之上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由受让方享有及承担。

  4.6 双方同意,为履行标的股份的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将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和措施(包括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原则,根据需要签署具体文件、不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以尽快完成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

  5.1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为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过渡期内,甲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之权利和利益。

  5.2 过渡期内,甲方承诺上市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5.3 过渡期内,除甲方已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向乙方充分披露且获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应保证其自身并促使集团公司不得从事影响其正常经营及标的股份之权利状态的行为。

  5.4 甲方就集团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及过渡期内(包含过渡期中每一日)的情况向乙方作出陈述与保证。

  5.5 过渡期内,如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甲方不得主动提出/同意任何可能对本次交易构成不利影响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或乙方利益的议案或事项。

  (1) 自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时起,甲方一和甲方三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剩余持有的上市公司合计 118,069,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对应的部分股东权利,并就此于本协议签署日与乙方签署相应的《表决权放弃协议》明确具体事宜,《表决权放弃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中甲方一应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放弃其剩余持有的全部96,758,596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8.1950%)所对应的部分股东权利、甲方三应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放弃其持有的21,311,360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8050%)所对应的部分股东权利。

  (2) 甲方承诺:本次交易完成且湖北省国资委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甲方充分认可湖北省国资委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甲方不会以委托、协议、达成一致行动等方式扩大其在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比例,亦不会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之间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委托表决权协议或达成类似安排,以谋求或协助他人谋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或实际控制人地位;仅在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差距超过20%的情况下,甲方可以直接或间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否则,甲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3) 甲方承诺:自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甲方一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对其持有的质押予乙方的上市公司股份及权益进行减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置,也不得因负债到期不偿还而被动减持该部分质押股份(详见本协议第4.3条);对于甲方于本次交易完成后剩余持有的除质押股份以外的上市公司股份,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每12个月内累计可以减持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协议签署日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但无论乙方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未经乙方事先同意,甲方均不得向同一主体或其关联方、一致行动方累计出售超过本协议签署日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5%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份。

  双方同意,自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起三十(30)日内,甲方应配合以促使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并按下述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等合法改组方式更换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

  (1) 对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专委会改组:于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董事会人数为9名,乙方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甲方于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期间有权向上市公司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 1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于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并应配合以促使乙方提名的上述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及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中当选。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甲方应配合以促使该等董事长候选人当选。

  双方同意,应互相配合根据上述约定改组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会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改组,其中应互相配合以促使乙方提名的董事应当于改组后的上市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占多数席位。

  双方同意,上市公司现有的业务应当继续以子公司形式独立运营,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按照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制度等进行必要的规范管理。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应配合以促使上市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良好运营。

  鉴于乙方及其控股股东等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存在相同业务的情况,为了保障上市公司的利益,乙方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逐步将其持有的与房地产开发主业有关的及与之相关联延伸产业、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具体以乙方出具的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为准),切实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规模及盈利能力。

  7.1 甲方保证,其均为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甲方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次交易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或合同的限制,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其转让标的股份的情形,其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或者对其资产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

  7.2 甲方保证,过渡期内,其对标的股份均拥有真实完整的唯一所有权,除本协议附件二所披露的情形外,标的股份不存在其他担保或权利负担和其他限制权、优先权等第三方权利或利益,也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或其他权利被限制的情形或潜在风险,不涉及任何权属纠纷或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相关潜在风险,无任何第三人对其转让之标的股份主张任何权利,标的股份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转让给乙方。

  7.3 甲方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各期转让价款支付日及各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标的股份均不存在任何未决争议、诉讼、仲裁、司法查封或冻结,亦不存在除本协议附件二所披露情形以外的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不存在除此以外的任何转让限制,并免受第三人追索。

  7.4 甲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进行的谈判和协商的过程中,甲方和集团公司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允的反映了集团公司的真实状态,不存在遗漏、隐瞒、涂改、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7.5 甲方保证,过渡期内,集团公司均合法合规经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之已有或潜在的行政/刑事调查、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仲裁、纠纷或潜在纠纷、或有负债、对外担保、资金占用、及其他任何对本协议的履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集团公司公开披露的及向乙方提供的集团公司财务报表均为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准备、编制,并真实、公允地反映了集团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和盈亏,集团公司没有进行过任何需要显示但没有显示在财务报表中的融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或者其他引起任何债务及或有债务的情形安排,集团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应计提而未计提的税费,亦不存在虽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列明但负债数额大于列明数额的事项。若因任何上述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及或有事项导致集团公司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以现金方式向乙方及/或集团公司赔偿损失。

  7.6 甲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与乙方相互配合,协调上市公司召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同意对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改组。

  7.7 甲方承诺,于本协议签署后,将尽力敦促截止本协议签署日前甲方向上市公司提名、推荐或委派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继续依法忠实诚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原有职务和职责,直至乙方所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为新的董事和监事以及乙方所推荐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为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日止,并应积极配合并促使上市公司及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积极配合协助上市公司实施本次定增计划及集团公司现有业务的正常运营和管理。

  7.8 甲方进一步承诺,应确保集团公司现有业务核心人员(核心人员名单由甲方一与乙方于第一笔价款付款完成前确认)稳定,即在标的股份交割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每年的离职人员数量占核心人员名单中人员数量的比例不超过20%或甲方一与乙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比例,且该等核心人员名单可由甲方一与乙方每十二(12)个月共同确认并更新。

  7.9 甲方承诺,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从事任何有悖本协议契约目的或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行为。

  7.10 甲方陈述、保证及承诺:在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三十六(36)个月内,标的公司、甲方提名董事、甲方提名的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因其在标的股份全部完成过户登记之日前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致使其(1)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被处以刑事处罚;(2)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处以行政处罚;(3)被其他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4)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无法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前述(1)至(4)项造成的不利影响,从而导致标的公司的再融资计划或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无法进行、不能或未能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核准或认可,甲方赔偿因此给乙方或上市公司造成的损失。

  7.11 甲方承诺,上市公司对交割日前持有的全部投资性房地产、存货、建成待售项目、在建项目及待建项目的财务价值均已进行充分预估及计提,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减值情形。

  7.12 甲方承诺,若因上市公司2011年重组上市时应全部剥离的金融机构债务及非金融机构债务未完成彻底清理而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的,甲方应当代上市公司全额承担该等债务。

  8.1 乙方保证其为按照中国法律成立并且有效存续的法律实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其受让标的股份的情形;除国资批准外,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取得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权。

  8.2 乙方按本协议的约定及双方的约定时间及时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的全部对价且用于支付对价的资金来源合法。

  8.3 乙方保证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成本次交易。

  8.4 乙方承诺按照本协议约定,与甲方及上市公司共同完成标的股份过户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手续。

  9.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于下列条件(以下简称“生效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2) 乙方已就实施本次交易及履行本协议下相关义务获得其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及湖北省国资委批准(以下简称“国资批准”);

  (3) 本次交易所涉及之经营者集中申报程序(如涉及)已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查,该局作出无条件批准或不予立案的决定(以下简称“经营者集中批准”);

  (4) 截至甲方一根据本协议第3.3条第(1)款第(i)项出具确认函之日,第一期付款先决条件已全部满足。

  9.2 双方确认,尽管有以上第9.1条的约定,但本协议第3.3条第(1)款、4.1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自本协议签署日起即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及约束力,双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9.3 经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 若第一期付款先决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二(2)个月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间内全部满足,则乙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3) 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第 9.1条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六(6)个月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间内全部满足的,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4) 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任一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后的九(9)个月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间内全部满足的,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5) 非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导致全部标的股份过户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起十二(12)个月或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间内全部完成的,则双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对方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6) 由于一方违反本协议或适用法律的规定致使本次交易不能履行,在此情形下,另一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

  (7) 于全部标的股份均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前,本协议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实施;

  9.5 若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或终止的,则于本协议解除或终止日起二(2)个工作日内,乙方在本协议解除之前已向共管账户及/或向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及资金共管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及/或其他形式孳息(如有)均应全额返还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无条件配合解除对共管账户的共管权限以使乙方能够不受限的支配共管账户内的全部资金,以及甲方应将收到的全部转让价款全额返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9.6 本协议解除后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但本协议第九至十五条的效力不随本协议的解除而终止。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以下简称“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不完整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不准确或存在重大遗漏的,即构成违约。其他方(以下简称“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在通知指定期限内予以补正;任何一方违约而导致其他方承担任何费用、责任或遭受任何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以及守约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及调查取证费等合理费用(以下统称“损失”)。

  10.2 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限制,或因政府机构未能批准等本协议任何一方不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协议未能生效或本次交易全部或部分不能实施,不视为任何一方违约。

  10.3 于本协议生效前,若因任一甲方违反本协议第 5.3条第(2)款的约定或任一甲方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或任一甲方故意严重违约导致本协议第9.1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能于本协议签署日后六(6)个月内或双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更晚期限内全部满足的,则甲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0.4 于本协议生效后至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日前,如因任一甲方原因导致:(1)未能按本协议第4.2条的约定及时提交首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全部申请文件的;或(2)未能按本协议第4.3条的约定及时办理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及时办理完毕第二期标的股份质押解除手续或及时提交第二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申请文件的;或(3)未能按本协议第4.3条的约定及时办理完毕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则甲方应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甲方应按照转让价款总价的10%及乙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按照4倍LPR计算的利息之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1)未能按本协议第4.2条的约定及时提交首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全部申请文件的;或(2)未能按本协议第4.3条的约定及时配合办理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或及时提交第二期交易所合规确认函全部申请文件的;或(3)未能按本协议第4.3条的约定及时配合办理完毕第二期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或(4)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完成每笔价款支付的,则乙方应每逾期一日按照全部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十五(15)个工作日,乙方应按照转让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10.5若任一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第6.1、7.7、7.10条约定的情形,则甲方应向乙方按照乙方已支付转让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补偿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承担乙方因此遭受的其他全部损失,乙方亦有权从尚未支付的转让价款中直接抵扣该等违约金及损失;其中,对于甲方违反本协议第6.1条项下减持承诺的约定而进行的减持,甲方就此获得的全部收益应当归乙方所有。若届时标的股份未全部完成过户的,则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1 甲方特此承诺并同意,自《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时起,甲方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于弃权期限(定义详见本协议第三条,下同)内行使所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18,069,95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于本协议签署日股份总数的10%,以下简称“弃权股份”)的如下权利(以下简称“弃权权利”),其中甲方一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96,758,596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弃权权利,甲方二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21,311,360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弃权权利:

  (2) 提案、提名权,提交包括但不限于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内的全部股东提议或议案;

  (3) 对所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 法律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股东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2.2 在弃权期限内,因上市公司实施转增、送红股导致弃权股份对应的股份数量增加的,则前述新增股份(该等新增股份亦同等归类于弃权股份)的弃权权利也随之全部放弃行使。

  2.3 在弃权期限内,甲方不得再就任何弃权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亦不得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投票表决权。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撤销弃权权利,自行行使或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表决权,该等行使表决权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该等行使表决权的行为无效。

  2.4 在弃权期限内,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损失仍由其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2.5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甲方对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弃权股份的所有权,及因所有权而享有的处分权、收益权、知情权等财产性权益。

  3.1甲方放弃表决权的期限为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之日起至乙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去甲方一及黄辉(以下合称“转让方”)、黄卫枝、黄建及其各自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差额超过10%(计算股份比例时不四舍五入)之日止(以下简称“弃权期限”)。

  3.2 弃权期限届满后,甲方对弃权股份的弃权权利全部自动恢复至依法正常行使。

  (2)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时是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弃权股份不存在查封、冻结,亦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争议、纠纷;

  (3)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的合法承继方(合法承继方是指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接受赠与等方式受让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承继股份的同时即视为无条件承继本协议项下属于被承继方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与本协议相同的表决权放弃安排,并应乙方的要求签署令乙方满意的表决权放弃协议;甲方应确保其合法承继方无条件接受前述安排;

  4.2 甲方承诺,于弃权期限内,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任何弃权股份进行质押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弃权股份、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行使弃权股份对应的任何弃权权利。

  6.1 本协议自甲方签字及/或盖章、乙方委派代表签字并且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6.2 本协议生效后,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2.1 甲方拟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354,209,868股(含本数)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

  如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但依然保持不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30%。

  3.1.1双方同意,甲方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甲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2.88元/股(“发行价格”)。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

  3.1.2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3.1.3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完成日期间,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则双方应按照修订后的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

  3.3.1乙方拟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即认购数量不超过354,209,868股(含本数),认购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 30%,认购金额不超过1,020,124,420元人民币。

  3.3.2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3.3.3若适用法律及证券监管机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有最新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的,双方应根据最新法律规定、监管意见或审核要求协商确定调整后的发行数量。

  3.4 鉴于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尚须经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双方将依据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且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对乙方拟认购本次发行的数量和认购金额等事项进行最终确定。

  4.1 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原则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份。

  4.2 乙方同意,在甲方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且乙方收到甲方或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认购款缴纳通知后,按认购款缴纳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资金划入甲方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上述认购资金在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4.3 甲方应在乙方按规定程序以及本协议约定足额缴付认购价款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将乙方实际认购的甲方股票通过证券登记结算部门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完成交割。

  5.1 乙方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5.2 若后续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发生变。IM电竞IM电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