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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等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深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出铁拳、办铁案,切实解决民生诉求,查处了一批有震慑力的典型案件,今年第三批典型案例又来了。
案例一:文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推拿馆经营标签内容与注册标签不一致的保健食品案
2023年6月16日,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接文山市公安局移送线索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在经营现场发现4瓶涉嫌标签内容与注册的标签不一致的保健食品。
经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在微信上购买35瓶“立瘦”,共付款840元(购进价24元/瓶),于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将购买的“立瘦”在拼多多店铺“立丽瘦”上进行销售,截至2023年6月16日,销售31瓶,销售价160元/瓶,销售金额总计4960元。当事人销售的标示为“立瘦”的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国食健注G20120449)的标签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上批准文号为:“国食健注G20120449”的保健食品的标签在产品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等重要信息上不一致。货值金额5600元,违法所得49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四)项及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标签内容与注册的标签不一致的保健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4960元;3.罚款30000元。
2023年7月27日,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消费者投诉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3瓶人参酒,30瓶三七保健酒、人参酒和三七保健酒的外包装一致,规格均为3斤/瓶,所有产品外包装均无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标识。
经文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于2023年1月在其经营场所泡制6瓶人参酒和34瓶三七保健酒,共计40瓶,其中1瓶已自饮,其余39瓶于2023年6月摆放在其经营场所进行售卖(140元/瓶)。售出1单(系投诉人所购买)共6瓶,售价140元/瓶,合计840元,违法所得840元,货值金额46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未经许可生产的泡酒33瓶;2.没收违法所得840元;3.罚款30000元。
2023年3月13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的标称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生产的过磷酸钙(净含量:50kg/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20日)经抽检不合格。
经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于2022年8月底从云南某化工有限公司购进上述过磷酸钙260袋,购进价50元/袋,进货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合格证明及产品标识,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也无法提供进销货凭据。截至2023年5月8日,以52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3520元,违法所得5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2.处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13520元。
案例四:麻栗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五金交电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案
2023年3月23日,麻栗坡县市场监管局对麻栗坡县某五金交电消防器材经营部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在该店经营场所内抽取同一生产单位云南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同一生产日期2023年3月1日型号为MFZ/ABC4的2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样和备样各2具,抽样基数为12具,库存8具;型号为MFZ/ABC3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检样和备样各2具,抽样基数为20具,库存16具。2023年5月12日,检验报告显示上述两种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所检项目中灭火剂主要组分含量(磷酸二氢铵)不符合GB4066-2017《干粉灭火剂》标准,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产品MFZ/ABC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6具、MFZ/ABC4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2.没收违法所得1180元;3.处货值金额1880元0.5倍的罚款940元。罚没款合计2120元。
2023年6月27日,马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马关县公安局线索移送函后开展核查。经查实:当事人自2021年8月至2023年6月8日,多次从一陈姓手机推销商处购进标注为vivo、oppo两个品牌的手机共计11台进行销售,其中标注为vivo手机5台(产品型号为:Y3 3台、Y30 1台、Y3S 1台); 标注为oppo手机6台(产品型号为:A5 3台、A93 1台、A55 1台、A11 1台)。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11台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2.罚款10000元。
案例六:丘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制三七花”案
2023年7月27日,丘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干制三七花”进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DBS/023-201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干制三七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丘北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从文山以200元/kg的价格购进5kg“干制三七花”于店内销售,售价220元/kg,至抽检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000元,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1000元。
2023年8月11日22时28分,广南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县公安局、文旅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某一包间内有12人(坐同一桌)正在饮酒,其中有7人为未成年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
案例八: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某小区住户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案
2023年2月2日,富宁县市场监管局依线索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向某小区住户违规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
经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7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1年6月22日与云南某燃气有限公司签订《管道燃气建设合同》,由当事人代为收取燃气初装费2800元每户,交给燃气有限公司燃气工程安装费后获返利100元/户。而根据国家发改委和云南发改委规定,云南省内房地产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证时间在2017年6月20日之后的,城镇燃气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燃气用户收取。当事人自2022年1月开始,向87户住户收取了燃气工程安装费,经开展退费后,由当事人开具收据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的户数为76户,违法所得为76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600元; 2.处违法所得7600元三倍罚款,计22800元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30400元。
案例九: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购物广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8月8日,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全国12315平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群众投诉后开展现场核实,发现当事人正在经营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干贝”等12个品种共计62盒(袋)。
经富宁县市场监管局查实:当事人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12种食品共计货值金额866.3元,由于当事人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全,部分单据未完全保留,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在案的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干贝”等12个品种共计62盒(袋);2.处罚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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